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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市潢川县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哥只是个传说
    2022-04-23 16:25:46    来源:平安潢川   转载

    潢川县人民法院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潢川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追究具有下列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的,拒绝配合身份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管控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或者试图外出且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的;在疫情防控卡点,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或者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方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和拒绝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等防疫措施的;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餐馆、影院、KTV、网吧、洗浴等经营场所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药店违规出售药品,医院(诊所)违规接诊发热病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编造虚假疫情、警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涉嫌非法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或者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影响社会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潢川县人民法院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潢川县公安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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