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村官留下一部分土地不确权,合理吗?下面从三个方面分析:
第一,不论哪个“村官,均没有权利留下土地不确权,因为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土地属全体村民所有,分配给农民个人的土地,当然是农民个人进行确权。如果是集体公共所有土地,应由本村全体成员决定,而不是村委会决定,因为村委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关,村里重大资产等处理,由全体成员决定。
第二,本次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是全口径的,未分配给村民的,要确定所有权,明确集体资产的性质。分给农民的,确定承包经营权,不是谁想确就确,谁不想确就不确权的问题。土地确权是明晰土地产权,赋予土地财产权的重要政策措施,也是物权法实施以后,国家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手段,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壮大,农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所以不存在不确权的土地。
第三,个别地方如果存在某些人,保留部分土地不确权,是不符合规定的,应召开村民大会讨论议定,对这部分土地进行处置,大家同意保留,全体村民享有其收益。如果某些村官执意不听,村民可以提交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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